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存在问题探析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巡视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国有企业巡察工作,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的需要,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也是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国有企业发展优势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巡视制度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全新实践中更加成熟定型。党的十九大将推进党的市县巡察纳入党的组织制度写入党章,《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提出对市县党委实现在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党的二十大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从党的十九大到二十大,国有企业党委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内部巡察工作实现全覆盖。在五年巡察实践中,各国有企业相继建立了巡察组织机构,配备了巡察人员,建立了巡察制度,搭建了开展巡察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框架,巡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已经形成。
但对照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高质量党建的目标,对照党对巡视巡察工作的政治定位,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不足,当前国有企业的巡察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国企巡察工作存在的八个主要问题
对政治巡察的认识和把握存在偏差。巡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政治巡察、政治监督。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在巡察实践中,一些单位对政治巡察的深刻内涵、重大意义、本质属性认识不足,将巡察监督混同于一般的业务监督、职能监督、业务检查,只看到业务中的“监督”,未看到监督中的“政治”,没有从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看国企巡察工作中蕴含的政治。
各巡察主体的责任分的不够清压的不够实。在巡察工作的各个参与主体中,主要包括企业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巡察办公室、被巡察党组织、巡察组、党的工作部门和纪检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党组织书记、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这些巡察主体中既有主体责任也有监督责任,既有第一责任也有“一岗双责”,如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在巡察实践中,一些单位党委责成纪委为主抓巡察,存在明显权责错位;一些单位更多强调被巡察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而忽视了其他巡察参与主体的责任,存在责任空挂或旁落。
严的基调严的标准难以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巡察监督,关键也在严。只有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才能巡出“问题”、察出“偏差”,才能透过业务看政治、从下往上看责任。在巡察实践中,一些单位在巡察中认认真真走过场,蜻蜓点水、轻描淡写,“水过地皮干”,形式主义、“宽松软”问题突出;一些巡察人员,明知有问题,但碍于人情世故,拉不下脸面,“熟人监督难”成为巡察中的“老大难”问题,甚至“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单位对巡察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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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君·搜搜文稿)